关于2022年清远市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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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及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了2022年清远市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2022年清远市总部企业拟认定名单
序号 |
地区 |
企业名称 |
1 |
高新区 |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广清园 |
清远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
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1.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新设立企业包括新设立(新投产)或新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其中,新投产企业指截止本年度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在我市商事登记注册超过1年未满2年且纳入统计“四上”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我市企业,指《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后,在我市商事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市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并纳入统计“四上”企业;
2.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房地产除外)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市外(境内)企业,其市外所有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
5.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清远市的纳税义务;
6、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我市企业须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方可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二)特定条件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按申报总部企业的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1.先进制造业总部。要求:(1)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要求:(1)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3.商贸流通业总部。要求:(1)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4.其他领域总部。要求:(1)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3)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达300万元以上。
注:上年度营业收入的计算,可以以申报主体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下属企业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申请建筑业总部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和“其他领域总部”的特定条件外,须具有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申请直接认定或一事一议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第1项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满足第2项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境内A股上市或被列入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名单,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2.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地方经济贡献、带动就业方面成效突出,且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龙头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模板参考附件2),按要求排序统一装订成册(A4纸双面胶装印制、一式六份),并在材料封面、相关表格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另附电子光盘一张。申报材料包括:
1.2022年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附件4);
3.责任承诺书(附件5);
4.企业营业执照、机读档案材料、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1年度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包含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及下属企业报表);
6.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7.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件6)、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
8.符合直接认定或一事一议认定条件的企业需提供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
9.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证明材料;
10.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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