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统计普查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英德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综合楼6楼602室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英德市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英德市统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英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研究和制定英德市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普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研究和制定英德市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普查的工作方案;承担组织实施1%人口抽样调查、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等项工作和数据质量评估;对基层统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完成规定的执法检查单位数量;完成统计信息、统计分析、调研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数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及管理需要等原因,无法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加入中共英德市统计局支部委员会。由所属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及管理需要等原因,无法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加入中共英德市统计局支部委员会。在所属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普查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普查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维护普查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普查中心发展;(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统计局党组会议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十一)普查中心的决策机构是统计局党组,由统计局党组成员组成;(十二)由统计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测评,确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十三)议事会议由普查中心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由统计局党组审核通过后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普查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中心全面工作;普查中心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局分管领导请示,广泛征求普查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对普查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普查工作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国家普查任务,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市的普查工作。承担全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课题研究、开发利用和档案整理。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单位清查。承办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及名录库用户授权管理。指导全市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完成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划分小区,界定范围。在地统计”,采取“地毯式”的清查方法,逐村逐街摸底,逐户登记。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经 英德市统计局党组 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英德市统计局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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